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
扩展资料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如果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是独立的分支机构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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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10月29日,时任山东省定陶县某投资公司山东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到原告日照某家具厂处,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名义购买了价值6700元的沙发、茶几等家具。
后陈某在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中对上述购买物品及价款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未当场支付价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某。后日照某家具厂要求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家具款遭拒,遂将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所欠的货款应由谁来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在明知自己即将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属于其个人行为,这种情况下,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其从事活动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分公司承担,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结果也应当由分公司承担。
【评析】
1、陈某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2013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应该看到,在购买家具的当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义到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其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其所欠货款6 7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分公司能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虽然是定陶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其并非法人的职能机构。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包括营业在内的相关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成立。
其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给付其所欠的货款6 7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3、总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及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
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
但有人称分支机构与法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说法,笔者持否定态度。连带责任是以连带责任人之间彼此财产相互独立,人格相互独立为前提。而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这种人格和财产上的严格独立关系,故二者不成立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问题: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人,还有很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对于以上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l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公司法》是特别法,且颁布时间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解答:新修订的《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四十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第五十四:
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2、《公司法》
1)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新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旧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未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