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吗

2024-11-30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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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设立分公司也应当依法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所以,该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 如果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非法经营,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所签定的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当然,如果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总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具体到你的问题,分公司如果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其负责人有权委托他人对外签订合同,但应当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建筑合同、承包工程合同一般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建筑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