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经常发生。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主动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允许。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须遵守一定的规则: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因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系 . . 属于诉讼,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持者,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正常进行,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人民法院。2、对于原告和第三人来说:(1)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意的,一般会引起撤诉的要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2)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如果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3、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尽管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