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2024-11-14 0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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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扩展资料

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管辖



回答2: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回答3:

  行政诉讼管辖权具体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