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公安民警如何依法运用强制手段

2025-01-07 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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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来忠 郑慧利 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当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共利益、群众和自身安全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运用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把依法运用强制手段等同于正当防卫,而受到正当防卫条件的限制,束缚了手脚,降低了执法能力,导致民警伤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依法、正确合理地使用强制手段,对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法律的威慑力、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护民警自身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制手段的概念、应用的目的和原则 强制手段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的人身采取的直接强制方法,包括对行为人实施的人身打击或者约束。强制手段包括公安民警通过人体的作用而实施的徒手强制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施的强制,也包括使用非规定的器械而实施的强制。 公安民警通过实施强制手段迫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丧失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制服、捕获违法犯罪行为人,使其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是以攻击或者伤害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 使用强制手段,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使用强制手段适用由轻到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就是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对抗手段、双方力量对比决定采取那一种强制手段,并不要求采用的手段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暴力手段相对应,而是以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行为人为标准,采用由轻到重的原则并不要求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经过徒手强制、使用警械、再使用武器这三个递进方式。在实践中,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直接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的强制手段。 对于醉酒的人,当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到酒醒,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绳或约束带,但不可用手铐。 对精神病人,当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约束人身自由,使其不致再实施危害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手段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性质不同,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的强制手段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代表国家履行的一种社会义务。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公民权利。 约束力不同,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的强制手段是法律的授权,警察的职责所在,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而公民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利,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也是可以选择的行为。 导致民警不敢轻易实施强制手段的一些原因 现有的法律对于强制手段的使用规定过于笼统、宽泛,不够清晰,在实践中不易掌握。一些民警把强制手段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而受到正当防卫条件的限制,对强制手段的误解束缚了手脚。一些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非使用强制手段不能制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不敢果断实施强制手段,该出手时不敢出手,致使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伤害。 在执法实践中,当民警依法使用强制手段时,有些人会百般阻挠、抗拒、辱骂,甚至殴打、袭击人民警察。个别人沾边就赖,认为实施强制手段便是“警察打人”,动辄撒泼耍赖、无理取闹,更有甚者蓄意陷害敲诈,抓住一点自己认为的“过失”就没完没了,达不到自己认为的“公平”就决不算完,把自己的利益置于法律之上。 运用强制手段的一般程序 公安民警首先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履行公务,平时要增强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并把这种意识贯穿到自己的工作生活中,即要有大无畏的精神,又要智勇双全、讲究策略,只有在依法、合理、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强制手段。 运用强制手段时首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制止违法犯罪而弃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顾,蛮干、硬干。在执法中要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尊重人格尊严,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克服粗暴、野蛮执法行为。 在需要运用强制手段时,除来不及命令、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外,一般先用语言命令或警告或其他方式清晰而明确向行为人发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以强制方法处置的告诫,同时命令现场无关人员立即躲避,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必要的程序,这为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创立了有利条件,也明确限制了对方的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听从警告、命令的则一般无需动用强制手段。警告无效即行为人不听警告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转而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暴力程度、对抗手段、双方力量对比、紧急程度等因素采用相应强制手段。不要求强制手段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对应,而是以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行为人为标准。 如果违法犯罪人员中止其违法犯罪行为,服从命令的或已丧失反抗能力的,一般停止使用强制手段或采用约束措施。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停止使用以免造成不应有伤亡,或根据需要采用约束性手段。徒手能制止的一般不用警械,警械能制止的就不用武器,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使用强制手段时,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执法证据意识,尽量保留依法执法的证据,要有诉讼意识,防止无端讹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措施时,有条件最好同步录音、录像。 运用强制手段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各级党委、政府不宜随意动用民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动用公安民警处置群众性事件,必须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一定要防止警力和警械使用不当激化矛盾。 应当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认真负责地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件事,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建立密切的警民关系。对于易引起群众反感和易伤害群众感情的事件,处理时要慎之又慎,要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解决。 在法律法规上应该更准确地规定民警实施强制手段的适用条件、范围、方式、强制的限度等内容,以便民警在实践中遇到应运用手段时敢于和善于运用强制手段。 应当坚持经常性的练兵活动,提高民警运用强制手段的实战技能。为执行公务的民警提供应有的防护器具和办案工具,警务督察机构对于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许多突发事件往往事前无法预知,一些意外往往出于对小环节上的疏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在思想上要有高度的警觉,行动上要有必要的准备,随时注意对方的手脚、局部表情和心理活动,要始终占据有利位置,把对方置于有效控制状态之下,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措手不及。不能只停留在本能执法上,而要不断向技能执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