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 范女士与程先生作为男女朋友相识多年。2004年,程先生自己开了家电脑公司,没想到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年的时间里欠下8万元的债务。范女士没有因此而嫌弃程先生并于2006年与其登记结婚。婚后,程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自己婚前的全部欠款。从2008年起,二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并最终闹到了法院。庭审中,范女士要求离婚并提出二人用夫妻共同偿还了程先生的婚前债务。因此,程先生需额外补偿给范女士4万元。程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了范女士的额外补偿要求。 本律师为范女士的代理人,针对所提出的额外补偿要求,在法庭上作了如下分析与论述: 1、范先生婚前因自己经营公司不善而欠下8万元债务,该债务属范先生婚前个人债务且应由范先生的个人财产偿还。对于婚前一方得个人债务,配偶一方无法定偿还义务。 2、范女士与程先生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拥有所有权。而程先生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自己的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侵犯了范女士的财产权。对范女士的财产造成了减损。而该减损的发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结论:夫妻二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可向其进行追偿。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离婚律师的意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决程先生对范女士额外补偿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