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的药师须持证上岗,在岗时应佩戴《上岗证》,并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同时,零售药店及药师将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级别,为市民选择安全、放心的药店提供参考。 药师须参加能力测试获取上岗证 办法要求,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药师应佩戴《上岗证》并在岗,药店店堂显著位置应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公示上岗时间。药师不在岗时,其《上岗证》副本不再悬挂,且应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上岗证》仅限在本岗上岗,上岗期间不得违法兼职。 根据规定,药师除向市民提供用药咨询外,还担负向药监部门上报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信息的责任。药师如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并已向市药品监督部门提出检举的,免予行政处罚,并有权获得举报奖励。办法还鼓励药师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药师如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将计入其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