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是一种合理的教育方式吗?答案是肯定的,只是看你怎么用。对幼儿教育来说,惩罚绝不仅仅意味着暴力或肉体上的痛苦,更重要的是使人在心理上感到痛苦、自责、羞惭。其实,只要运用得当,惩罚是行之有效的教育力量。许多教育家认为,没有惩罚的幼儿教育是不完整的。马卡连柯就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有助于孩子形成坚强的性格,而且能培养他们的责任感,能培养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因为教育的过程尤其是对远未成熟的幼儿实施教育的过程不是直线式的,在幼儿教育中,常常出现问题与培养目标相左的情形,必须采取一定的矫正手段。恰当地运用惩罚不仅能使孩子知错就改,而且能使其用语承担责任。这一点需要我们摈弃不当的使用惩罚的做法,在幼儿教育中合理运用惩罚。 首先,惩罚实施的范围与规则必须得到幼儿和承认共同的认可与遵从 。要坚持惩罚的一致性与可逆性,不可一味以成人的标准规定、限制幼儿。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不能因受罚者不同而使惩罚的尺度不同,不能因执行者的心情喜好随意更改惩罚标准。应当制定一个既使成人认为合理、能够取得一定效果同时又能为幼儿所接受的惩罚标准。要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是保持执行者与受罚者之间的平等。为什么孩子对成人的惩罚口服心不服?让我们严肃反思一下这些经常发生在周围甚至自己身上的现象:孩子犯了错误,父母可以对其实施惩罚,学生犯了错,老师可以惩罚他;可是当父母或老师犯了错,孩子们必须视而不见。须知父母、教师并非圣人,也有犯错的时候,只要言之有理,行之有据,孩子当然也可以指出成人的错误,要求父母或老师受罚。也只有这样,双方共商的原则与目标才会为幼儿所接受,幼儿才会养成改过迁善的习惯。惩罚是双向的和相互的。否则,惩罚的教育效果就要大打折扣,甚至走向教育的反面。 其次,要正式惩罚。 惩罚的目的在于改过迁善。惩罚的对象是幼儿所犯的过错,而不应造成对幼儿尊严的诋毁和蔑视,更不能以损害其尊严为旨。乘法,乃是一种理智行为。教育者要以理服人,在事情不明和幼儿完全不能理解的情况下,不应仓促实施惩罚。要使孩子慢慢体会到双方是在共同惩罚一个错误,错误与错误的人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受罚者在本质上是好的,是被认可的。因此,面对幼儿的童贞与稚嫩,惩罚应与鼓励、爱、信任同时出现。须知惩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能发挥教育作用,用之不当则会产生负作用。惩罚运用得当与否的关键之一在于要正视惩罚的目的、作用,在惩罚过程中尊重幼儿的人格,维护他们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也需严格要求他们,使其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改过迁善。 第三,惩罚须抓住有利时机。 教师和家长惯于对幼儿的错误实施即时乘法。他们认为即时惩罚最有效,最容易让孩子印象深刻,否则事过境迁,自己往往也就不愿与孩子“计较”。当然,只要运用得当,即时惩罚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发现幼儿犯错的那一刻,往往也是教师和家长最愤怒、做不冷静的时刻。因为未经思考,许多过分的违心之语脱口而出,伤害了幼小稚弱的心灵,使幼儿下意识地竖起了身上的“刺”,对父母和老师的良苦用心视而不见,甚至认为老师和家长总和自己“作对”,因而产生抵制心理。一些孩子因此学会说谎,学会阴奉阳违。承认的冲动并不能使幼儿正视错误。其实,在许多情况下,家长和教师不妨待自己平静下来,多花点心思想一想“立即惩罚是不是有效,是不是合理”,“自己是否作到了公正,而不是被愤怒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