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年前,胡某在银行贷款,由我和李某共同为他担保,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去年,胡某因车祸死亡,银行向法院起诉,但其仅要求我归还该笔贷款。开庭后,我提出李某也是担保人,但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胡某催要贷款,法院判决时免除了李某的保证责任,判令由我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不久前,我归还了该笔贷款。请问,我现在能否向李某行使追偿权? 读者 陈宝 陈宝读者: 首先应肯定的是,你可以向李某行使追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而据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李某同为胡某贷款的担保人,也即你与胡某同为该笔欠款的次债务人,但本案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法院于是判决你承担该笔欠款的担保责任,并免除了李某的担保责任,这说明债权人银行与次债务人李某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灭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和你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的约定也灭失。故你在清偿该笔贷款后,有权要求李某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本网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