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4-12-26 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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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的规定按照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一次确认为当年的收入,还是按照 国税发[1997]191号 文件第七条的规定,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期分期计算收入?  答: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 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租金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根据国税函[2009]55号: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回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