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领养和捡来的孩子落户北京户口的问题及与户主关系的问题

2025-02-02 1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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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关于你要满足所有收养条件;要年满30周岁,有收养的能力,无子女。若你是单身男性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女孩,需要年龄相差40周岁。若已婚,需要配偶同意共同收养。

  2. 关于孩子,若是父母无力抚养的话,需要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

    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以及协定;

    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若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话,需要先有生父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孩子可以落户口,再报请民政部门送养。

  3. 需要民政部门审核你的条件以后再做考虑。不过一般只要生父母同意了,民政局就不会拒绝。

    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可能各个地方的政策实施起来不太一样。你还是需要在当地民政及公安部门咨询。

  4.  

回答2:

一、1、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不知道送养人是否符合条件,如果是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恐怕不行。
2、收养人和孩子年龄相差太大,可以办理为孙子孙女。
3、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
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由送养人的办理程序。
没有送养人,属于丢弃的婴儿,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民政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回答3:

收养孩子必须有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等同于出生证明),才能报孩子户口。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条件,家庭关系也是父母子女关系,不会是祖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