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年合同,到期后,从2011年9月到2012年12月没有签合同,2013年1月才签新一年合同.如何主张赔偿

2025-01-04 03: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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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而双方都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合同标准继续履行。因此,你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xae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y你单位如果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1、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2、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你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gkos而且你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519那么你单位应该支付你2倍的经济补偿金40维权:如果你单位拒绝你的要求那么你可以到你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调解,他们会帮你维权的。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