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不能在探视权上填写拒绝

2024-11-17 14: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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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的,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协助您探望子女。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2:

不可以的。法律赋予了你的权利。虽然在离婚时,你是可以见女儿的,但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不是能通过协议就可以解除的。所以她对女儿有探视权,如果对方以协议为由拒绝你探视,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

回答3:

爱情和情歌一样,最高境界是余音袅袅。最凄美的不是报仇雪恨,而是遗憾。最好的爱情,必然有遗憾。那遗憾化作余音袅袅,长留心上。最凄美的爱,不必呼天抢地,只是相顾无言。
  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才会失望。遗憾,也是一种幸福。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追寻爱情,然后发现,爱,从来就是一件千回百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