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怎么抵扣的

2024-11-02 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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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报税流程,现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但需要把报税资料送到税务局:

1、税务局一般每月初(1 ~10日)为抄税期。抄税很简单,现在都是税控机开票,将金税卡插到与税控机连接的电脑上,打开开票软件点击抄税就可以。

2、 将进项税发票和销售发票清单打印出来。进项税发票是从认证已经 通过时打印,销售发票清单是从税控机中打印。

3、根据打印清单填写各种报表,同时要有申报月份的财务报表。

二、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回答2: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如某厂进原料,不含税价100元,17%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7元,合计含税价117元。加工后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7%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4元,合计含税价234元。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18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譬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回答3:

  (1)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现在都是网上认证的,进入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网上认证的软件,所在的国税局会给一密钥安装,再通过扫描仪将发票扫描传上去发送到国税局,片刻就可以得到认证的回复。

  (2)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进项税方可以抵扣。另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如:运输发票(7%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不能直接在网上认证,但需要采集数据,采集数据的方法也是在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税务数据采集通用软件,将数据输入用U盘拷贝,在报税时带到国税局去抵扣。

  (3)报税流程,现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但需要把报税资料送到税务局:

  ① 一般(1~10日)每月初为抄税期,抄税很简单,现在都是税控机开票,将金税卡插到与税控机连接的电脑上,打开开票软件点击抄税就可以了。

  ② 将进项税和销售发票清单打印出来:进项是从认证已经通过时打印,销售发票清单是从税控机中打印。

  ③ 根据打印清单填写各种报表,同时要有申报月份的会计报表。

回答4:

从单一的一宗商品的购进与出售来看,就是单独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比如:100元(不含税价)购进商品,共计支付价款和税额(进项):100+100×17%==100+17=117元,然后以不含税价135元买出去,收取价款和税额(销项)135+135×17%=135+22.95=157.95元,应交税额=22.95-17=(135-100)×17%=5.95元。也就是说,销售与购进是一一对应的,但在实际经营中,有与品种较多,不可能一一对应,只要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内、业务真实、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区分从什么单位购进,也不区分什么时间购进。

问题中,F,G是2厂商出来的没有增值税发票,卖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必须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不含税销售额÷(1+17%)×17%来计算销项税额。比如上例,假设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是117元,买出是157.95元,由于没有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那只能交22.95元的增值税。

因为增值税的抵扣,不区分不区分从什么单位购进,那么问题中的1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还有多的,顶替2厂商,拿出来抵扣,这是允许的。

回答5: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1、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实行增值税体制。
2、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 增值税是价外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