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归谁?

2025-01-24 17: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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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当归A所有,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A所有,并且在登记机关肯定有登记备案。而a和b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转承包,也可能是出租,但无论是什么方式让b使用,但登记机关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登记的是a不是b,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经营权还是归a的,b虽然用了13年也是暂时使用。
所以补偿应给a

回答2:

村民自治与法院判决 村民该走哪条路?   2007年1月,因开发蓟县旅游集散地项目,西井峪村被征用土地748.886亩,村里共得土地补偿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  据西井峪村党支部书记周荣华介绍,该村原有三个生产队,此次被征用的土地,除了有0.54亩属于原来第一生产队的外,大部分属于是原第二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  2007年9月,村委会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未将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列为补偿对象。“没有他们的地,跟他们没关系。所以只在对第二第三生产队入户征求村民意见后,发放了第一批补偿款。”周荣华说。  为此,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感到不公平。“生产队早就不存在了,土地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我们有村民资格,就应该有同等的补偿权利。”在村民王贵的家里,一位村民对记者说。  因为不满村里的分配方案,原第一生产队的197名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将61份诉状送到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状告村委会,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为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判令他们享有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还有六七个三队的人因不满二队分的钱多也提起了相同的诉讼。这个只有600多人的村庄,就有200多人走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村虽原有三个生产队,但从现有的被告村农村家庭承包合同书中所反映出的,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发包方,均为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现在对内对外,均没有履行权利和义务。故应确认原告具有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是关于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法院认为这应该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作出明确判决。”村民代理律师说。  一审判决之后,村民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他们享有要求西井峪村村民委员会,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承认了我们的资格,也就应该承认我们相应的权利。”一位村民说。  二审法院虽对一些历史上的问题进行了查实,但是最后还是认为,上诉人主张应获得被征用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以及村委会主张该村历史形成的经济组织结构内部核算和分配制度,均属于该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西井峪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再次被推回到村民自治的范畴。

回答3:

征地的赔偿款是应该给A的,但是其中的青苗补偿费部分应该赔偿给B的。

回答4:

归A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