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第四条规定: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
如果是一份里面的第一张,那整份不开作废就可以了。
说明发票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