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与相邻权有关的法条:
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如下:
1、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根据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7、根据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8、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9、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其他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相邻权
《物权法》中与相邻权有关的法条:
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如下,
1、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根据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7、根据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8、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9、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4、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刚好我是学法律的,手头有《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列举如下: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过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是我看着物权法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中与相邻权有关的法条:
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如下,
1、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