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限为一个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移送给检察院重新计算时限。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所以案件在检察院了,最长可以有六个半月的时间就可以交到法院了。
法院收到案件后,如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在二十日内必须审理完毕。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的话,法院在送达检察院起诉书给被告人十日后就可以开庭审理了。法院从收案到作出判决的时限也为一个半月。
在检察院一般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在法院的期限和检察院的一样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所以最长两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