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问题

2024-12-26 0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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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中止,需要有五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呈现出结局之前的过程;二是 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里注意: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犯罪未遂。犯罪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主要是看这种原因的质和量,质上这种原因必须是不利犯罪实现的原因,量上必须达到足以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完成犯罪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是犯罪未遂。三是 客观性,就是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四是,有效性,就是没有发生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五是,彻底性,就是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犯罪。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是是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上面的题,需要注意着手实施的问题,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这里分别是:故意杀人和抢劫。在刑法分则中,故意杀人的着手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抢劫的着手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公私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看守人等,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很明显,上面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还处于犯罪的未着手实施的情况下,都是在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都是处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了犯罪,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处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以,1是犯罪中止,2是犯罪预备。

回答2:

两个题答案均为:A 犯罪预备
原因:
首先、他们的犯罪行为都没有着手
其次、未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着手”在形式上是指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客观实质上开始实施了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欲达目的而不能”显然他们均未着手实施。根据前面我出示着手的规定,具有紧迫危险性。两者都不具有吧。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均为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显然两个题目中都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而不能达目的。第一题是因为警察人员活动,使其不能实施,第二题是因为有押运人员在场,以我们正常人的能力都知道押运人手上都有枪的。所以客观上是不能实施的,而并非行为人主观放弃实施的。

回答3:

1.B犯罪中止
2.B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因为行为人出于自身主观考虑而导致犯罪事实没有发生.
犯罪预备..是犯罪准备阶段就被发现而来不及实施的.
犯罪未遂..是因为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事实不能发生的..
记好这些你就可以准确区分这三种东西了.

回答4:

1B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