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款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款的百分比是多少?

2024-12-15 01:55:3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款的百分比是3:7,即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但前提是交强险赔偿部分先赔,交强险不足赔偿的,再根据事故责任承担。
就是如果双方没有保险的话主要责任赔偿14000,次要责任赔偿6000,具体视双方商议而定。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认定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逆向行驶的,违章掉头的违章会车的违章超车的,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警察到事故现场会记录的内容: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回答2:

1、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由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话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一般都会对事故进行调解,调解内容是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划分。如果你想快速处理的话,建议你通过交警来调解处理。2、吊车投保交强险的话,通知保险公司。只要交警认定吊车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进行赔偿。3、事故需要伤者伤情稳定后才能处理,在此期间车辆需要扣押。建议你通过交警与伤者协商,你方交给交警队一定数额的押金,你们将车辆提出来继续经营,这样可以将你方的损失降低。4、发生这样的事故就不要再过于追究谁的责任更大,你方承担主责,而且你方肯定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应当快速处理,不要拖延。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回答3:

这个是一个常见的交通意外事故。先看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调解书,上面应该明确的确定你在这起事故中占的责任比例,但脱不了全责,也就是说你要为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你的车属于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跑应该有基本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吧?有就好办了。看三人的受伤情况,你和车主准备两万块钱的医药费、五千左右的营养费和后期治疗费。如果你已经报交警和保险部门,你需要提供的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住院治疗的医疗凭证、三个人的身份证明、工资证明(误工费)、陪护人员身份证明和工资证明等,只要你掏钱的都需要证明如果你需要保险赔付,具体你可以咨询相关保险理赔人员这起事故下来,你可能得赔个8000左右,也是个教训。在路上安全行驶最重要

回答4:

回答5:

你好,一般主次责任是三七开,即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但前提是交强险赔偿部分先赔,交强险不足赔偿的,再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