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 工资 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 身份证 、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 证据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 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 拖欠工资 数额50%-100%的 赔偿金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26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