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合有效,是需要特定机构认定方产生无效的后果,此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健问题,一、合同主体一方死亡的合同该何去何存,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能否转包以及需要哪些条件和规定,三、土地承包后土地上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问题。首先依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方主体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其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包,但必须是在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转包,最后土地上的附属物只是随合同标的一起转包,即使用转移其所有权并没有更改。
楼主你的问题实际上最重要的是最后一个,即乙方是否可以自主转让土地承包权。如果乙方在和村组织的承包合同上已经与约定乙方拥有自主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权利那当然最好,可是如果合同上没有此项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怎么办。一般来说,承包人是无权独自转包土地的。而对于默认制度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不宜适用,同意应当以明示的方法作出。如果“村组织没有直接与丙签订任何的合同,口头也没有,村组织对转让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那么就意味着村组织并没有以明示的方法同意乙的转包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转让承包地,但必须经得发包方同意。乙方的转包行为恐怕会归于无效。如果转包行为归于了无效,那后面的问题也无回答的必要了。
乙与村组织的合同关系是否还存在?
答:仍存在。
乙方子女是否应继续履行与丙的合同条约?
答:否。
在解除合同后乙方的子女能否得到在乙方为果园所建一切设施的赔偿?
答:否。
乙方在世时是否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丙?
答:否。
转让以后乙方与村组织的合同是否还有效?
答:无效。
乙方的死亡后是否与村组织、丙之间都不再存有任何的合同关系?
答:还存在,需要与遗产共同分析这部分的产权。
1,乙与村组织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
2,在乙死亡后乙的子女可以继承乙与村组织所订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有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乙和丙的转包合同依然有效,乙的子女应该继续履行和丙的转包合同。
3,乙所投资的设施及房屋应该是乙的私人财产,转包只是把承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与了丙,不意味着转让乙的私人财产,所以乙的子女可以继承房子。同样道理,乙的子女也可以得到因解除合同的一切赔偿。
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可以转让承包地,但必须经得发包方同意,虽然村组织没有与丙另订合同,但如果村组织明知乙把土地转让给丙而不予反对,视为同意,这样乙和村组织的合同自然终止,由丙直接对村组织履行合同,所以乙死后和村组织及丙之间不再有任何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