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免使人感到十分痛心。我禁不住疑惑,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吗?答案显而易见,不行! 第一:从责任的角度看,学校不应该开除学生。 任何人活着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什么是学校?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获得知识的地方。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纪违规的行为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样让学生改过,而是怎样惩罚学生。学校把校规条条框框制定得清清楚楚,然后把校规当圣旨,按照上面的要求寻找证据证明学生的错误,然后惩罚学生。这是学校该有的态度吗? 学校的责任是什么呢?管理学生、教导学生、传授学生知识,学校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在没有培养好学生的情况下开除学生,这个学生的知识没有学好,道德上没有得到善诱,错误也没得到改正,再加上被学校残忍抛弃后受到的打击和创伤,他的德智体都没有发展好,把这样的学生直接丢给社会,学校履行了其作为学校的职责和义务了吗? 一般的商业机构有权力开除任何人,因为商业机构是以利益为目的的。但是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难道仅是为了取得学生的学费吗?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就该有教育机构的特点,履行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了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育机构要承担的责任。从这一意义来说,不管学生犯了什么错误(不违反法律的错误),教育机构开除学生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学校都没有承担责任,又何以要学生承担那么严重的责罚呢?学校把一切罪过归于学生个人,这种做法对学生来说公平吗? 第二:从适度的角度看,学校不应该开除学生。 犯错误的人自然要接受应有的惩罚,但是任何惩罚都应该适度,都不应该违反人性。 学生,不管是小学生、中学生还是大学生,都是没有走上社会的孩子,都还没有成熟。学生选择学习不就是为了学习知识和学习怎样做人吗?由于认知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他们不够理智容易冲动,也容易犯错,打架斗殴、旷课逃学、考试作弊等等都是他们不够成熟的表现。学校制定校规规范学生的行为是应该的,但是把还不成熟的学生开除,这种惩罚也太残忍了吧! 开除学籍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学校抛弃了该学生。无论学生做错什么,学校都有权对其进行惩罚,一般的惩罚都是基于还把他当作这个学校的学生的基础上的。但是一旦开除,那就是一种抛弃,抛弃就是学校不要该学生了,所以已经无所谓他是否改过了。 将心比心,如果是自己的子女犯了错,你们会这么轻易地抛弃他们吗?中国历来以“仁义”为道德标准。子曰:“仁者,爱人!”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生以“爱满天下”的理念教育育人。何谓“爱人”?面对孩子的过错,我们首先应该谆谆教诲、循循善诱而不是简单的抛弃。 电影《一个都不能少》相信无人不晓吧,剧中那个小老师的执着精神真令人感动,她也不过是个孩子,可是她知道不能抛弃任何一个学生的道理,执着地找寻退学的每个孩子。这部电影的魅力不就是它揭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教育理念:学生不应该被抛弃,一个也不能少。 学校何以谓之学校,学生何以谓之学生,学校究竟让学生“学”什么呢?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张毕业证书吗?如果说开除学生就能做到让他们学会诚实做人成为有用的人才的话,学校是可以行使这个权力的。显然,这不是教育的初衷,也不是教人成才的最佳方式。 第三:从惩罚的目的看,学校不应该开除学生。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制定规矩和违规惩罚措施的目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环境,让学生遵守一定的纪律的最终目的不只是让人懂规矩,而是在规矩中培养高品德、高素质人才。可是,有了既定的规矩,学校直接开除学生,而不是通过宽容政策和道德感化把他们拉回这规矩之内,这是正确的行为吗?开除学生不只是一种赶尽杀绝的惩罚手段,也是一种威胁学生的手段,这种手段早已超出“惩罚”这个度。 《普通高校管理规定》中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这份规定中有开除学籍的种类,证明这份规定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特点以及犯错误的学生的利益,其本身就存在着违反人性的缺点,没有完全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犯了错误总要受到惩罚的,就拿作弊学生来说吧,如果不处罚他们对其他认真学习的学生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一般学校对作弊学生的处理首先就是成绩归零,然后记过、留校观察,最严重的就是开除学籍。作弊者成绩归零就已经不构成对其他学生的威胁了,也就不存在不公平了。记过等处分也已经很严重了,可是偏偏有那么多学校还是不肯罢休,说什么写检讨认真思过就会宽大处理,最后还是直接开除学籍。《普通高校管理规定》是有规定学校在一些严重情况下可以开除学生的学籍,但是《规定》中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某些学校非要那么执着地实行最严重的惩罚吗? 学生作弊、找人代考等等确实不对,可它毕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学校非要开除他们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惩罚他们的方式有很多,让其他人引以为戒的方式也不止这一种,如果学校想要杀一儆百,也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但它治标不治本,不可能杜绝学生的作弊行为的。 规矩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为了遵循规矩而扼杀人性,那么这个规矩本身是不是就不够合理呢?既然这个规矩太残忍了,我们要做的不是死守,而是灵活运用。 既然学校不应该开除学生,但是违纪的学生必须给以一定的惩罚,这既是出于对该生犯错的教育,也是对他人引以为戒的约束,也是一种公平的原则。但是,学校的处罚为什么一定要与学历、学籍挂钩呢?学校完全可以实行一种更为人性而且更具有教育意义的方式处罚学生。
对于严重违纪、违反法律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该如何处理,各方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无权开除;有人则认为,为了保护一个或者某几个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损害绝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会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对这些学生学校应予以开除。对此,人们不禁要问---
十七岁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学生。一天,林某将一个学校的两台电脑盗走。因林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庭审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学校继续读书。为了能与学校一起做好帮教工作,使其改邪归正,办案法官和律师来到林某就读的学校,动员学校派人参加庭审旁听,宣判后让林某返校学习。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学生违纪处分表,声称学校与林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原来,学校已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取消了其学籍。面对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长以收留一名盗窃犯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为由,拒绝林某重返学校。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是否有权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对此,各方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无权开除;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受教育权的本质是要保护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为了保护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损害绝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会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一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就可以开除。这就规范了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情形,使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更加具备了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等规定,下面就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其另一层含义就是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判处监禁刑罚,正处于在羁押场所接受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处罚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并取消其学籍。但是,在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后,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不在羁押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虑保留其学籍,使其继续接受教育;对于要求复学的,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其办理复学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
在案例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缓刑,并有复学的愿望,学校应当给其办理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案例中学校和教师为了所谓的“名誉和前途”,将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门之外,是违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这个要求是正当的、积极的。如果学校拒收,势必又让其陷入无援无助之境,他们可能又要继续危害社会。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读书,是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此外,学校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学籍,声称林某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一做法违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将收容教养的对象限定在十六岁以下的人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一种管教措施,政府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执行,教养场所在劳动教养机构而不在少年犯管教所,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
你好。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可见,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