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残疾人不能结婚的规定,民政部门不给登记没有依据。法律对此的规定: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
你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①不许结婚的情形,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②暂缓结婚的情形,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的情形,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的情形。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你所述疾病不在以上范围内,可以结婚。民政不给登记是违法的,建议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残疾人可以结婚、不过残疾人结婚比较困难、、如果你有技术有能力、也许还能找到对象、如果你什么都不会、那你就很难找到对象、你要有心理准备
当然可以啊,你只是身体残疾又不是精神残疾,只要你的对象不介意,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没有人可以随便剥夺你的这项权利。
你好。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可以,结了也是无效的。估计你的情况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