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要求
2.1 在评价厂址是否适宜建设核电厂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工业企业、土地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社会经济方面的合理性等因素;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电厂自身安全的影响;必须考虑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特别是事故工况下的流出物)对环境、生态和公众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转运问题。
2.2 核电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较低、地区平均人口密度较小的地点。
核电厂距1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距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市区发展边界,应分别保持适当的直线距离。
2.3 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住区,非居住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km。
核电厂非居住区周围应设置限制区,限制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一般不得小于5km。
2.4 如果核电厂厂址不能满足2.2与城镇距离的要求,则应提出附加工程安全设施和厂址安全性评价的资料,并加以详细说明和论证。
2.5 在发生最大可信事故条件下,非居住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成人),在事故发生后8h内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应不大于0.25Sv(25rem),甲状腺剂量当量应不大于2.5Sv(250rem)。
在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事故持续时间可取30d),在半径80km范围内公众群体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当量必须小于2×104人·Sv(2×106人·rem ), 集体甲状腺剂量当量必须小于2×104人·Sv(2×106人·rem)。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据有关规定,在核电站半径5公里内是限制发展区,因此,核电站附近的村民会搬迁。其实,核电站的选址是有严格规定的(核电站不能建立在10万人以上聚居区域直线距离10公里内。核电站必须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相对偏远地区,50公里以内不能有大中型城市。)因为建核电站而要搬迁的事情并不多见
视地区而定,普遍要在30公里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