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 一 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程序分为几个阶段,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清楚。 一、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统一的格式化表格可在居民委员领取)。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4、相关证明材料:(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的户口证明。(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上述相关材料不能提供齐备,则视为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居委会不能将其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申请人所应提供的材料齐备后,居(家)、村委会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的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记信函所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2002年6月19日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在就业年龄段内又有劳动能力,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介绍两次工作,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暂不享受城市抵保待遇及生活补助。因此在此阶段,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首先参加就业,如果是因为申请人的不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暂时是不能享受城市抵保待遇及生活补助。 三、 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有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局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30日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最后,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对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那些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介绍两次工作是否应当计算在规定的30日审批期限内,尚无具体规定。因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的要求,是在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2000年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规定的。而要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需要为那些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介绍两次工作的规定,是在2002年6月19日由市民政局作出的。而对此应如何掌握,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掌握在30日的期限内。但是,如果一方面是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确实在努力的为申请人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一方面确又因客观情况耽搁了一定的时间,超过了30日,也不应当确认民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我妻子去年得了脑出血花了不少钱,孩子在上海读研究生,现在我在家里照顾妻子给她治病。家里无其它收入何时写审请好?
就是下个季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