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确认收入的“已发商品”归终未收到货款,进行资产损失财务处理。
2、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不是“已发商品”应该是“发出商品”,由于商品已发出,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结转成本。未收到货款,不需处理。如果开出增值税发票,应该:借:应收账款—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