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的。格赖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因此,格赖斯(H.P.Grice)提出了会话中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简称CP)。格莱斯在《Logicand 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即
A.量的准则(QuantityMaxim)。
a)所说的话应该满足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质的准则(QualityMaxim)。
a)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C.关系准则(RelevantMaxim)。说话要有关联。
D.方式准则(MannerMaxim)。说话要清楚、明了。
a)避免晦涩;
b)避免歧义;
c)简炼;
d)井井有条。
然而,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人是如何透过说话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一种意思,幽默也就时常在这时产生。
格赖斯(H P.Grice)提出言语交际中要遵守合作原则,英国学者利奇(G. Leech)提出还要遵守礼貌原则,礼貌原则有六大准则。本文就礼貌原则中的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来探讨汉英两种文化在口语应用上的语用差异。利奇的一致准则提出,在会话中,说话者总是尽量减少自己与对方的意见分歧,扩大共识,使对话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