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啊,这个是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简单来讲,就是对他人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下,无偿使用作品的行为,但应注明作者的姓名和名称,并且不能侵犯其他的权利。
那么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1、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2、为了介绍评说而适当引用,举个例子就是大学生写论文,脚注标明引自某个大师的论文,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之间,可以互相引用政治经济宗教类的,时事的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行的除外。5、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行的除外。6、为了学校教学和科学少量复制和翻译的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只供科研教学使用,不得出版发行。7、展览馆为陈列而复制的复制品不算8、室外陈列艺术品可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等,跟你这个情况没什么很大的联系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所以说,你看这条法条很明确地说为了学习和研究,才可以合理使用,所以说,这个不算是侵权的
全是手打,希望楼主能采纳
我觉得,侵权这个事情主要看使用结果上,如果用来盈利,尤其是损害原作者利益情况下盈利就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仅仅是学习交流,最后没有落实到利益上,查也很难查。
比如现在的汉化字幕组,我说了我这个不是为了盈利只是交流学习,然后查责任的话查的是视频资源,如果这个资源被国内厂商买了版权,那么就有问题,如果是那种没引进的,处于暧昧状态的美剧日剧啥的,只要字幕组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比如卖字幕)那么真的很难判定有法律责任。
著作权本身是为了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但说实在的,很多作者更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合适地宣传,现在流量为王,只要你被更多人知道,那么以后的机会有的是,而你再有本事却没几个人捧场,说实在的很难在现在的社会体系下被认同。这个时代啊,不缺有本事的人和能干成事的人,就缺把自己的本事表现出来的人,这可能也和整个社会发展状态有关吧
突然发现这是好多年前的问题了...不知道那么多年过去,lz的问题解决了没有。。
我之前研读过一些国际公约,应该可以给出一些比较恰当的解释。
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正当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使用,并且符合正当习惯,即可由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加以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日内瓦公约),第4条在数字版权方面对《伯尔尼公约》作出补充,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了《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范围: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关于第4条的议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4条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
第十条第一款又对各国立法权限作出了特殊声明:
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的内容完全符合相关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