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营业外支出”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4-12-19 21: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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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营业外支出”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因为了会计利润是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出来的,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的,可以通过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而得到,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都是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甚至比如一些罚款等,这些在税法上都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等。实际上就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营业外支出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回答2:

注意,会计利润是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出来的,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的,可以通过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而得到,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都是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甚至比如一些罚款等,这些在税法上都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这个题出得不是很严谨,不是所有的管理费用都能全额扣除的,对于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如果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