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合同的混同,一般意义上合同混同会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一种事件,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时候,合同失去其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因此,债权债务都归于一个公司之后,该买卖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