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指用人单位有过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原法条为: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38条前六款,用人单位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劳动者需要履行通知、催促的义务,用人单位仍然置之不理才可以直接离职,并可以去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
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可直接离职,并且去仲裁或者劳动监察处举报。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你真心想离职,就是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劳动法,你也可以离职。
不可以的。你需要证据,而且并不是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你就可以离职,这样算旷工的,可以去劳动局反应,看他们怎么说
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