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由于信用证交易是纯正的“单据交易”,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是履行“付款义务”,受益人交单是履行“交货义务”。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义务。
2,申请人与议付行没有关系。
议付行主要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
3,受益人与议付行的关系也是合同关系。(有争议)
之所以是认定为合同关系是因为ucp600,好像是第三条“名词解释”,把“议付”定义为“购买单据”的行为,也就是说,受益人卖出单据获得议付行的融资。
信用证中受益人为卖方,申请人为买方,所以那,受益人和申请人为买卖双方的关系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如果事后发现有误,对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也可以是由通知行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