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它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中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知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所以,国企也受劳动法的约束,但是要区分情况,公务员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是不同的。航天系统没研究过,不过,也可以比照国企的这种区分情况。
依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在中国境内的公民都适用劳动法,而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描述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本条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如果满意,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