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一,这种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第二,这种侵害须达到严重程度。比如,致使赠与人残废、房屋被烧毁等;再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恶毒辱骂、诽谤,使赠与人的感情被严重伤害,这是一种“严重侵害”。第三,这种侵害须是违法侵害。比如因正当防卫使赠与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赠与并不产生撤销权。被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一,一般认为,这种扶养义务,既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又包括约定扶养义务。不履行扶养义务,一般是指法定扶养义务。如果以约定的扶养义务为对价的话,赠与就已经失去了无偿性质。
第二,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不可以被法定撤销。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