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证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审批、颁发给外国人使用的,应当交回公安机关;外国人就业证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给外国人的,应当交回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居留证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审批、颁发给外国人使用的,因此应当交回公安机关;外国人就业证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给外国人的,因此应当交回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证都不应该交给外国人个人。否则,该外国人将无法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