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社会现实的态度方面犯罪人大多缺乏理想和远大目标,对社会中存在的积极的或消极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社会责任感、义务感,社会适应性差,常有偏离社会主导文化和价值观的倾向。对他人缺乏信任、冷酷无情、唯我主义。(2)在自我意识方面犯罪人对自我的认识、评价、体验等方面,具有盲目性、幼稚性,看不到自身的缺点,因而也不能按照社会标准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活动。他们有盲目自负、固执、逞强、自以为是、放任自己、自律困难;有的则自卑、敏感、多疑、沮丧、悲观、沉沦,对生活和前途缺乏信心,大多数犯罪人自私、偏狭,只为一己的满足,全然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的痛苦。(3)在情绪特征方面犯罪人大多情绪不稳,常有紧张焦虑,行为冲动性强,自控性差,好感情用事,报复心、嫉妒心强,易产生挫折感,在一些暴力性犯罪人和诬告、陷害等犯罪人身上,消极的情绪反应特征最为明显。(4)在意志特征方面犯罪人在改正其不良思想意识和需要结构方面,意志力薄弱,自制力差,随意性强,冒险、侥幸心理突出。(5)在理智特征方面不少犯罪人理智水平低,思维狭窄,偏执性强,固执己见,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及其后果。在这一些低智能者和对法律近乎无知的犯罪者身上表现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