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政府无偿提供的办公场所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企业无偿借用他人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可视同自用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