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梅城两男子凌晨非法电鱼 处罚10000元放流鱼苗
7月26日凌晨2:30分,梅城综合执法队5名队员巡逻发现东门桥下有人在电鱼。执法队队长龙风云为防止非法电鱼人员逃跑,指挥队员兵分两路上下夹击,将正在电鱼的喻某华、李某柱当场抓获。
两人对非法电鱼捕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为震慑非法捕鱼人员,有效控制洢水生态环境,执法队加重处罚力度,对两名违法人员罚缴生态修复款每人5000元,共计10000元,通过放养鱼苗的方式提供长远生态修复,弥补自己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早上9点,安化县鱼苗鱼种场工作人员将10000元鱼苗运送到南门桥和大码头两处,两名非法捕鱼人员亲手将鱼苗放流洢水河中。放流现场,队长龙风云对两人进行训诫。喻某华、李某柱当场表示非常后悔,再也不电鱼捕鱼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3、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4、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20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犯法的,看见任何形式电鱼,的都可以举报110,河里有下网的没有渔业证也可以打110,
电炸鱼被看见都会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