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该行为已经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吴来福的行为虽然是非法闯入民宅,但主观上是善意的。同时并有使用器械。而张的行为则应该以故意伤害处理
至于这个悖论 无须争议 其实属于很典型的 正当防卫 与过当防卫 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与解释 按照叙说事态取证属实 属于过当防卫
你好!我的观点是张有财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