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一)提供资料1. 已完成外出经营的,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 未完成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3. 实际没有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以及纳税人的书面说明。(二)纳税人办理期限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只要你有在经营地的完税证明,回来后是可以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