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世和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搜御盯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因为在结婚后,房产证写的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是夫妻,就是首付款的支付方已经把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一半的产权,离婚后房产份额各占1/2.
【3】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拆燃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