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4-11-25 04: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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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驳回异议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移送的不经裁定就直接移送,这是不对的,这样就剥夺了对移送管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要异议,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得行审判,当事人不服上诉并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审法院不须查明一审法院是否确有管辖权即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不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如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