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以及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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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08: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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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形成起来的。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形成西欧英国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法律结构公法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普通法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私法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平衡法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法律渊源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内部分歧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以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一两种编制体例。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重视成文法。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还专门在商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们对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