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怎么界定?

2024-11-23 0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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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就“劳务派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出了相应的答复,主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三原则。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必须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的解释权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种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