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通肇事罪
你好,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6081227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 要正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定罪问题,首先必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1、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2、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明知的考察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不应仅从行为人的供述来看还应当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季节、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等方面客观的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从而确定是否构成逃逸①。对于完全由于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其完全负责;对于完全由于被害人的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负责;对于肇事者与被害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查清双方过失的情况,依据《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其第二条及其他规定和《刑法》第133条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对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规则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则应由公安机关或交通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其次,《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另外,依据此《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即使没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6项情节,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应以该罪论处,笔者认为,对其不定罪处罚,而由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 1、交通肇事致1-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不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6项条件之一的或致1-2人重伤,具备1-6项条件之一,但负事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但负事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3、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次要责任或死亡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同等或次要责任或虽然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不含30万)以下的。 最后,依据《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前述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之一的,均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根据其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并判处何种刑罚的行为①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而要采取多种量刑方式,对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制裁,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给予宽大处罚。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根据不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科以刑罚的幅度也有区别,即使是同一犯罪,其犯罪情节与后果严重程度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交通肇事罪是罪名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据《解释》第九条,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至60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第二档次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该档次的行为是: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同样,该数额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在60-100万元幅度内确定;4、第一档次规定情形之一和以下几点之一同时具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仍逃避的行为:(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3)明知是安全装备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5)严重超载驾驶。因此,即使行为人具有第一档次规定情形之一,不具备其他5点而逃逸的,只能将此逃逸行为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之一。第三档次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该量刑档次的行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伤者不顾,致受害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故对其施行较重刑罚,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在“逃逸过程中再发生事故致人死亡”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