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校办理,也可以在户籍地进行缴纳。
学生医保费可以由学校办理,也可以在户籍地进行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生医保费由学校办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扩展资料:
学生医保就是 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城外医疗保险、单位医保。 在校大中专、中小学生、幼儿通过校方来购买的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如发生疾病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城区学校的学生凭学生参保卡、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选择医院医保办(科)。
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30元;对于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学生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现在全国各地都实行了学生医保,但有一些地方还是针对性的实行本地政策,也就是除本地以外的学生不可以通过学校的途径来购买学生医保,这是很多学生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如今人民对学生医保的实行也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有很多家长认为在学校买保险至终不放心,但也有很多家长十分赞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医保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2) 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6、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7、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8、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
办理地点
1、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
2、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到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
3、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到其本市户籍的父(母)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
以上人员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办理。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4、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各院校应当在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最迟于8月20日前),将新录取大学生的人员信息报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各院校应当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区(县)医保中心应对参保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向各院校发出征缴通知书。各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居民医保费征收的专用收据,由区县医保中心通过院校发至缴费的大学生。
缴费标准: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学生医疗保险可以交由学校统一去办理,也可以个人去当地社区,或者却当地银行拿着本人身份证自己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