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有规定. 只要是职工就可以享受,与工龄无关,单位内部规定是违法的. 补充:关于女职工生育的相关利益,不仅仅是产假一项,请详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521119.htm?fr=ala0_1_1
从用工之日起享有产假。
产假是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从用工之日起,具有劳动者身份,享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有晚育增加的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厂方做出与法律相悖的规定。无论新老职工,无论职工参加劳动的时间长短,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厂方不能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你们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