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按照协议确定房屋归属。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婚前完成了赠与,并办理过户至女方名下,那么离婚时,房屋应归女方所有。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婚内加上女方名字,那么该行为一般会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就是说,加名后该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如果男方只是表示赠与,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男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种情形下,女方不能分割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系婚前男方赠与给女方并且已经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到女方的名下了,那么这就属于女方的财产,因发生在婚前,则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婚产个人财产,不因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后另有协议约定归双方所有,否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对此房屋不能进行分割,仍然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网上说法很多都是错的,还是要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两个规定的前提都是没办过户,办了过户,当然算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归女方.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