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根据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就你说的“婚后所购房产、及装修,均为男方出钱,房产证上也是男方的名字,” 如果是你用自己的工资买的,由于此时你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一人一半。
对于你的问题,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离婚时不予分割,对于婚后的财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形平均分割。
婚后购买能证明是婚前的钱也是个人的,不能证明夫妻共同不论写谁的名。男方在的所有费用不能证明是个人婚前产的话,按夫妻共同财产算